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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学位办    来源:研究生院-学位办    发布时间:2013-03-13]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学位[1991]17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下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下同)的有关规定,除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对我友好外,既要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
学士学位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下同)。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生学位的名单。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八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其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这些课程应作为学位课程来安排和要求。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含派遣国,下同)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三)选修课。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的需要,开设一些选修课。
  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攻读我国硕士学位,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根据申请人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组(由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三至五人组成)对其已经修学的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应按本条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以在一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论文(含专题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不同的培养规格,对论文提出不同的要求。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其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于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培养来华留学硕士生,原则上应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完成。提倡来华留学硕士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来华留学硕士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国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来华留学硕士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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