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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学位办    来源:研究生院-学位办    发布时间:2013-03-13]


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学位[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和《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立项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和要求
做好立项建设规划,是构筑“加强规划、重在建设、自主自律、规范管理”的学位授权体制与运行机制,做好新增单位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立项建设规划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立项建设规划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进行。2008-2015规划周期的地区分类及立项建设单位限额见附件一。
在2016-2020年规划周期内,将对Ⅱ类地区的新增单位工作采取与当前Ⅰ类地区相同的政策进行管理。2016-2020年立项建设博士单位的预测限额见附件一。
二.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
1.编制立项建设规划的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为基础进行编制。对于服务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单位和学科,应结合国家或部门的相关发展规划进行。
2.编制立项建设规划要切实加强省级统筹
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管理职责的要求,开展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证新增单位的立项建设工作与地区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协调,保证立项建设的各项政策措 施得到落实。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单位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应有该单位主管部委的有关部门参与进行。
3.确定立项建设单位
拟立项建设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是本地区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当前或未来一定时期内依靠现有学位授予单位不能替代或满足的。
确定立项建设单位,必须从单位和学科的现有基础出发,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前提,充分考虑投入和建设的可能性,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投入效益。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实行专家论证与行政决策的有机结合。
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达到较高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较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
拟立项建设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应有一定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10年以上。
在本规划周期内,只增列高等学校为新增单位。鼓励有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研究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可按照上述立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新增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
4.立项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内容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对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拟立项建设单位,应编制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设规划要按照授权学科、支撑学科、公共服务体系三类项目分别制订。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写提纲见附件三。
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除附件一所列Ⅳ类地区内的单位和外国语言文学、艺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4个一级学科外,其它均按一级学科进行规划、立项、建设、验收。每个单位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数不少于2个,原则上不超过3个;支撑学科数不得少于2个。音乐、美术、艺术、体育等单科类院校,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应该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经过立项建设,形成若干个水平较高、比较稳定、能够相互支撑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在上述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上,分别具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指导和教学经验丰富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任务较为充足,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的,一般应已是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该一级学科下所有二级学科均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的,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立项建设的支撑学科,应该具有一定的基础;经过立项建设,能够为授权学科提供较好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支撑。
经过立项建设,图书文献保障、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等公共服务体系能够较好满足学科发展和研究生培养需要。
各学科建设项目及目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论证。
5.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时间要求及验收安排
立项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时间要根据项目现有基础、存在不足、建设目标、建设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立项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3年。要对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落实建设措施可能存在的困难有充分认识和估计,建设时间安排要要留有余地,确保建设取得预期成效并顺利通过验收。
立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
立项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待该单位各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验收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在立项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中期检查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
已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4号)进行立项建设的单位,拟列入本次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应在原有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调整建设目标和建设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保障措施。对于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建设成效显著的,其中期检查时间可以适当提前安排。
三.立项建设规划的审议、公示和报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审议。有部委属单位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建设规划的,规划审议前应与该单位主管部委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2.审议通过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如有异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核查处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须予以公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通过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网页的链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立项建设规划的批准和实施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咨询。对于需要补充或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进行补充论证和修改,并将补充调整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有部委属单位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建设规划的,应在规划批准前就规划有关内容与该单位主管部委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一、地区分类及立项建设单位限额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编写提纲
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编写提纲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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