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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工作

[发布单位:学位办    来源:研究生院-学位办    发布时间:2014-04-24]


关于选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换届和选聘第七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0)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换届和选聘第七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工作的通知>》(甘学位〔201413)要求,现将我校选聘第七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原则
    1. 学科评议组成员选聘,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进行相同一级学科只能推荐一人被推荐人员所在学科应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2. 学科评议组成员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一般不兼任,已经受聘担任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的,一般不推荐为学科评议组成员人选
3. 对现职校级党政领导选聘为学科评议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推荐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选聘条件
    1. 评议组成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应当是本学科学术造诣精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验,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科发展意愿,愿意并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完成学科评议组的相关工作
2. 新选聘的评议组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选聘程序
1. 各相关学院最迟应于4月30日前召开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出学院所在一级学科评议组成员,并将《推荐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七届成员候选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一)、《推荐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七届成员简况表》(附件二)和《推荐专家数据库》(附件三)纸质版各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整理数据后,于5月9日前向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学校推荐人选材料。
联系人:张之佐  李  夏
联系电话:7971074
附件:
    三、推荐专家数据库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