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
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2016年秋季学期研究生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工作即将开始。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程使用“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
2016年秋季学期研究生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工作,继续全程使用“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
二、学术道德规范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附件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附件三)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附件四)等文件精神,我校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中启用中国知网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系统)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一)检测范围
所有经导师同意,推荐申请参加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保密论文请作者自行做好脱密处理。
(二)检测要求
1.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须在论文预答辩前由各学院按
要求整理、汇总,在预答辩前一周提交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进行检测。
2.待检测学位论文电子版只含正文部分,除去封面、目录、参考文献、附录、致谢、图表、表格、公开发表论文等。电子文档以“学位层次_学号_姓名_学科专业”命名,如“博士_201312022130__张三_教育学原理”。电子文档采用DOC或PDF格式。
3.各学院要对学位办反馈的相关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媒体进行扩散。
(三)检测结果处理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时,对检测结果作如下规定:
1.可预答辩、送审的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机检重复率不超过15%者可申请参加预答辩;硕士学位论文检重复率不超过20%者可申请参加预答辩。
2.有轻度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
机检重复率博士学位论文>15%且≤20%、硕士学位论文>20%且≤30%,须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后申请第二次检测;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到上述标准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3.有重度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
机检重复率博士学位论文>20%、硕士学位论文>30%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认真修改,半年后可申请进行第二次检测。
4.学位申请人员提交不同于预答辩、送审论文纸质版的电子版进行检测,一经查出,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并按我校学籍管理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检测结果的异议及处理
如果对检测结果及初步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允许当事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分委会)提出申诉,并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异议表”(见附件五)。学院分委会接到申诉后须组成不少于3人的相应学科专家组,对检测系统所得出的论文检测结果给出最终的判断与鉴定。学院分委会依据此鉴定作出处理,并将鉴定和处理结果在论文送审前报学位办审核备案。
(五)其他事项
1.由于自身原因未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申请人,一律不能组织论文预答辩和评阅。
2.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论文答辩后)或是学位授予之后,如发现在论文检测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的,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会)审议,不予授予学位(学位授予前);或经校学位会复议,可撤销其学位(学位授予后)。
3.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工作,加强对在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三、论文预答辩(9月)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以《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西师发[2014]8号)(以下简称:《博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实施办法》)(附件十四)相关规定为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参照《博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各学院最迟应于9月20日前将预答辩结果汇总报送学位办(附件六)。
四、资格审查(9月—11月)
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师发[2010]2号)(以下简称:《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附件七)及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西师发[2013]15号)(以下简称:《硕士、博士学位补充规定》)(附件八)、《西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师发[2010]169号)(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实施细则》)(附件九)及《西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西师发[2013]14号)(以下简称:《专业学位补充规定》)(附件十),请各学院对本院2016年秋季学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查时间
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2016年9月7日-28日
第二轮:2016年10月8日-29日
第三轮:2016年11月3日-20日
(二)审查内容
各学院须指定专人详实、全面地统计研究生提交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以下各项审查内容均可在三轮审查时间段内并行进行。
1.学分成绩
按照各专业培养大纲要求,对学位申请人的学分成绩进行审核。学分成绩未达到要求的,不能进行学位申请。
2.学位外国语成绩/新汉语水平考试成绩
(1)国内研究生
2016年毕业并申请科学学位的学历研究生,学位外国语成绩要求如下:
序号 | 类别 | 外语标准 |
1 | 学历博士 | 大学外国语四、六级考试合格(含入学前三年)或校内博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 |
序号 | 类别 | 外语标准 |
2 | 普通类学历硕士研究生 | 305(小语种学生为45) |
3 | 外语类学历硕士研究生 | 45(小语种) |
4 | 艺术、体育、民族类学历硕士研究生 | 282(小语种学生为40) |
5 |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历硕士研究生 | 255(小语种学生为35) |
申请科学学位的学历研究生,须提交在校期间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小语种四级成绩报告单或合格证,并准确填写最高外国语考试成绩及考试时间。对入学前三年已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425分及以上)、小语种四级成绩报告单(60分及以上)或合格证的申请人,须最迟于2016年10月8日前提交原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成绩证明样式见附件十一);逾期不交者视为不合格。
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须提交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A4纸复印装订)。
申请科学学位的其他非学历研究生(含高校教师、中职教师)、申请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位外国语以其在学期间外语学业成绩为准。
(2)来华留学研究生
2016年毕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新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要求如下:
学位论文撰写语种为汉语的留学生,新汉语水平应达到HSK五级以上(含五级)或达到HSKK高级;学科(专业)为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留学生,新汉语水平应达到 HSK 六级或达到HSKK高级;学位论文撰写语种为非汉语的留学生,学科(专业)为艺术类、体育类的留学生,新汉语水平应达到HSK四级以上(含四级)或达到HSKK中级以上(含中级)。
3.《中国概况》和政治理论
2016年毕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中国概况》和政治理论成绩要求如下:
(1)来华留学研究生《中国概况》必修课成绩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政治理论必修课成绩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学习其他专业的可以申请免修。
4.科研成果
(1)国内研究生
申请科学学位的研究生,须按照《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及《硕士、博士学位补充规定》)要求,须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在学期间、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含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全文、封底)(以上材料均需A4纸复印装订)。
申请专业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须按照《专业学位实施细则》)、《专业学位补充规定》)要求,须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在学期间、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含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全文、封底)(以上材料均需A4纸复印装订);申请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符合要求的科研材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在学期间、符合要求的科研材料。
各类申请学位的研究生所提交的科研成果材料,均由所在学院负责教务老师对照学生在“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信息认真进行核对、审定。
(2)来华留学研究生
来华留学研究生科研要求,各学院可根据相同或相近专业要求暂自行制定要求。
5.学习年限
学院要按照学校各类研究生学习年限要求,严格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对学习年限不够或已超过学习年限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三)其他事项
对资格审查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并按我校学籍管理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博士研究生的资格审查材料(含研究生提交的原件、复印件)于11月6日前报学位办复审。
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全部由各学院完成,形成的《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登记表》(附件十二)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后直接提交学院分委会和学科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类分委会)讨论,出现问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各学院要在第一轮资格审查中完成对申请硕士科学学位的学历研究生科研成果初步认定,以便安排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前,如不满足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经导师、培养学院同意,可先进行学位论文检测、评审与答辩。
五、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
学位论文按照《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规格的规定》(附件十三,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规定》)撰写、印制。
《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规定》是学校提供的一个参考样式,各学院也可根据本学科约定俗成的格式进行撰写、印制,但论文中“封面、论文英文题目、郑重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必须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撰写、印制。
六、学位论文评阅(10月)
研究生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审阅同意,通过检测系统检测和预答辩环节,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一)双盲评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以《博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准。各学院务必于9月28日前将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及送审名单电子版(附件十五)按相应要求报学位办。
申请硕士科学学位的学历研究生,在第一轮资格审查中科研成果未达到免予双盲评审要求的,由学院负责组织进行双盲评审,学位办负责监督、检查。学院须聘请一位省外高校(科研院所)本专业(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学院双盲评审须在第二轮资格审查时间段内完成。
申请硕士科学学位的非学历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学历和非学历研究生,全部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学院须聘请一位省外高校(科研院所)本专业(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学院双盲评审须在第二轮资格审查时间段内完成。
为严格论文送审环节,请各学院提交硕士研究生论文“双盲”评审送审单位,并及时上报“双盲”评审结果(附件十六)。
(二)正常评审
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除进行双盲评审外,还须进行正常论文评阅。
申请硕士科学学位非学历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硕士专业学位非学历研究生,在答辩前由学院聘请至少两名与论文有关、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的校外专家身份要符合相关要求)。
申请硕士科学学位学历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学历研究生,在答辩前由学院聘请至少一名与论文有关、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未参加双盲评审的科学学位学历研究生,学院至少须聘请一名校外专家、一名校内专家进行论文评阅;专业学位的校外专家身份要符合相关要求)。
(三)评审结果异议处理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以《博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则由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协商另行聘请一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需延期一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两位专家认为不合格的,申请人需延期至少一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七、学位论文答辩(11月)
(一)答辩组织
符合答辩资格的研究生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并登陆系统下载相应答辩材料。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栏目的填写后,由答辩秘书统一将材料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论文评阅意见书交学位办审核(学位办审核前答辩秘书须先到研究生院学术与培养部审核成绩并盖章)。审核通过者,学院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未经学位办审核答辩者,答辩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附件十七)须由学院分委会审核,在答辩前报学位办审核备案。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以《博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与本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五人或七人组成(指导教师可列席答辩,但不能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参加。
(二)答辩地点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校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各学院应提前公布答辩时间和地点等。若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组织答辩,必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领导和学位办审核同意。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校内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场所应宽敞、明亮,有学术氛围;答辩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手机;答辩场所内不提倡摆放水果、副食(水果、副食可摆放在休息场所)。
(三)答辩人数
同一专业的博士生安排在同一天答辩时,原则上一般不应超过6人;同一专业的硕士生安排在同一天答辩时,原则上一般不应超过10人。
(四)答辩录音(或录像)
为保证学位论文答辩的公开与公正,各类研究生论文答辩须全程录音(或录像)。研究生论文答辩录音(或录像),由学院保管,以备检查。
(五)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按照《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专业学位实施细则》)及《博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八、材料上报
答辩结束后由各学院汇总、整理有关材料,将通过答辩人员的材料、学位申请简况表(附件十八)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学位办。
九、审议表决
学位办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西师发[2009]220号)(附件十九)要求,组织召开学科类分委会和校学位会审议表决。审议表决通过后,由学位办发文公布结果。
十、证书发放
学位证书统一由学院发放。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之佐 李 夏
联系电话:7971074
附件: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八、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十四、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