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各学院:
为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目前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进程,学校决定开展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的学位标准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1.各授权学科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以下简称《学科简介》)(附件一)和《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附件二),专业类别(领域)根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亦简称《基本要求》)(附件三),结合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实际和特点,以及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新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本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
2.制定学位授予标准还应根据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充分体现本学位点人才培养特征,突出办学特色。学位授予标准应定位准确、设计科学、特色鲜明、操作性强。
二、制定范围
本次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包括学校现有全部学位点,即:7个博士一级学科、3个博士二级学科、30个硕士一级学科、2个硕士二级学科、1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和14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其中工程硕士为5个领域)。具体清单见附件四。
三、制定要求
1.一级学科授权点应按一级学科《基本要求》制定相应学位授予标准,下属二级专业不再单独制定。无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专业授权点,参照所属一级学科《基本要求》制定本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专业学位依据类别(领域)《基本要求》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和艺术硕士按领域分别制定)。
2.学位授予标准请参照《学位授予基本标准编写指南》(以下简称《编写指南》)(附件五)进行编制。原则上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容应涵盖提纲中所列举的要点及子项,也可根据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点,适当微调,如需增加,可顺序增列。有条件的学科应借鉴国际上相关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或基本要求,按照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本学科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编写。涉及学位论文的规范性要求,可将《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规格的规定》(附件六)作为依据之一。
3.科学学位与专业学位要有区分度,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办学特色,并与培养目标相一致;要突出本学位点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切实起到保证本学科学位授予质量的作用。
4.学位授予标准不能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质量标准即《基本要求》以及学校有关的基础文件相抵触。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应不低于相应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
5.一级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由一级学科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牵头制定,二级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由各学位点负责人牵头制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学位授予标准由各专业学位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牵头制定。跨学院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由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学院予以配合。
四、工作安排
1.各学院成立编撰小组。各学院应分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成立编撰小组(涉及跨学院的学位点,由牵头学院负责组建编撰小组),并于2016年10月14日前将编撰小组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附件七)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2.编撰小组起草初稿。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学位点组织编撰小组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通过院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的学位授予标准初稿(含电子版)报送至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形式审查。2016年11月15日前,校学位办对报送的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及修改意见反馈至负责学院。
4.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并论证。2016年11月25日前,编撰小组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学位标准并完成专家论证,形成《西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论证专家意见表》(附件八)。
每个学位点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博士学位点校外论证专家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部分学院有多个一级学科、二级专业学位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合并聘请专家,其中专业学位授权点论证必须至少有1位校外行业专家。
5.校内公示。2016年12月9日前,各学院将定稿的学位授予标准(含电子版)和专家意见表交校学位办,校学位办于11月20日前完成各学位授予标准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2016年12月下旬,校学位办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学位授予标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各学位授予标准时,校学位办应邀请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参会。
7.上传报备。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校学位办应于2016年12月底前上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学位授予标准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学位授予标准是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专项)评估的基本依据,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充分认识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对于深化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内涵、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保障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按学校要求认真完成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工作。
2.专人负责。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按照牵头学院负责、相关学院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牵头学院应组建由学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部分研究生导师等组成的学位授予标准编撰小组,编撰小组设编撰负责人和联系人各一名。
3.确保质量。各编撰小组根据本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编写,学位授予标准要充分体现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色、实力和办学水平。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校学位办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赵 军(政策解释) 7971266
张之佐 李 夏(材料报送) 7971074
电子邮箱:xwb@nwnu.edu.cn
附件:
一、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基本简介(单独分发)
二、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单独分发)
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单独分发)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