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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学位办    来源:研究生院-学位办    发布时间:2016-09-29]


关于制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各学院:

    为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目前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进程,学校决定开展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的学位标准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1.各授权学科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以下简称《学科简介》)(附件一)和《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附件二),专业类别(领域)根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附件三)结合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实际和特点,以及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新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本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

    2.制定学位授予标准还应根据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充分体现本学位点人才培养特征突出办学特色。学位授予标准应定位准确、设计科学、特色鲜明、操作性强。

    二、制定范围

    本次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包括学校现有全部学位点,即:7个博士一级学科、3个博士二级学科、30个硕士一级学科、2个硕士二级学科、1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和14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其中工程硕士为5个领域)。具体清单见附件四。

    三、制定要求

    1.一级学科授权点应按一级学科《基本要求》制定相应学位授予标准,下属二级专业不再单独制定。无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专业授权点,参照所属一级学科《基本要求》制定本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专业学位依据类别(领域)《基本要求》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和艺术硕士按领域分别制定)。

    2.学位授予标准请参照《学位授予基本标准编写指南(以下简称《编写指南》)(附件进行编制。原则上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容应涵盖提纲中所列举的要点及子项,也可根据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点,适当微调,如需增加,可顺序增列。有条件的学科应借鉴国际上相关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或基本要求,按照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本学科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编写。涉及学位论文规范性要求,可将《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规格的规定(附件六)作为依据之一。

    3.科学学位与专业学位要有区分度,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办学特色并与培养目标相一致;要突出本学位点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切实起到保证本学科学位授予质量的作用。

    4.学位授予标准不能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质量标准《基本要求》以及学校有关的基础文件相抵触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应不低于相应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

    5.一级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由一级学科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牵头制定,二级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由各学位点负责人牵头制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学位授予标准由各专业学位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牵头制定。跨学院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由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学院予以配合。

    四、工作安排

    1.各学院成立编撰小组。各学院应分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成立编撰小组涉及跨学院的学位点,由牵头学院负责组建编撰小组),并于2016年10月14日前将编撰小组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附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2.编撰小组起草初稿。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学位点组织编撰小组制定学位授予标准,2016年1031日前,通过院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初稿(含电子版)报送至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形式审查。2016年1115日前,校学位办对报送的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及修改意见反馈至负责学院

    4.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并论证。2016年1125日前,编撰小组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学位标准并完成专家论证,形成《西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论证专家意见表》(附件八)

    每个学位点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5(其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博士学位点校外论证专家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部分学院有多个一级学科、二级专业学位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合并聘请专家,其中专业学位授权点论证必须至少1位校外行业专家。

    5.校内公示。2016年12月9日前,各学院将定稿的学位授予标准(含电子版)和专家意见表交校学位办,校学位办于11月20日前完成各学位授予标准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2016年12月下旬,校学位办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学位授予标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各学位授予标准时,校学位办应邀请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参会。

    7.上传报备。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校学位办应于2016年12月底前上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学位授予标准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学位授予标准是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专项)评估的基本依据,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充分认识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对于深化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内涵、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保障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按学校要求认真完成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工作。

    2.专人负责。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工作根据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按照牵头学院负责、相关学院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牵头学院组建由学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部分研究生导师等组成的学位授予标准编撰小组,编撰小组设编撰负责人和联系人各一名。

    3.确保质量。各编撰小组根据本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编写,学位授予标准要充分体现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色实力和办学水平。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校学位办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赵     军(政策解释)  7971266

                                             张之佐   李  夏(材料报送)  7971074

    电子邮箱:xwb@nwnu.edu.cn

    附件:

        一、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基本简介(单独分发)

        二、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单独分发)

        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单独分发)

        四、编制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学位点清单

        五、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编写指南

        六、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规格的规定

        七、编制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联系方式汇总表

        八、西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论证专家意见表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