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和《西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导方案》(西师发〔2015〕33号)、《西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安排》规定,现就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前期工作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学位点所在主建学院按照《西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要素》(附件一)、牵头负责。
1.专家聘请
学位点所在主建学院根据学科实际,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导方案》规定要求聘请专家,并于正式评估前一周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小组名单”(附件六)、“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参会人员名单”(附件七)、“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会议议程”(附件八)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审核、备案。其中“会议议程”一定要事先与专家组组长进行沟通,确定评估流程。
2.材料准备
学位点所在主建学院根据学科实际,准备以下评估使用材料:
(1)会议材料
专家审议材料应包括“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会议议程”、“自我评估基本条件对照表”(附件二)、“数据采集表”(附件三)、“总结报告”(附件四)及其他辅助材料(如学校和学位点所在学院介绍材料)。
(2)展示材料
向专家展示材料应包括评估时段内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学位授予等过程材料(如招生名录、培养方案、学生作业、毕业论文、奖助材料等),以及各种管理制度(含校级、院级)、师生代表性科研成果等(参见附件五)。
以上材料在正式评审前,应由学院院长、学位点负责人、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负责把关,确保向专家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避免出现填报数据或文字表述前后不一致。
二、评估工作
学位授权点正式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组织。评审会要按照“评估会议议程”进行,具体以附件八规定为准。
在评估过程中,评审专家通过讨论、评议,集体形成《西北师范大学学位点合格评估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件十)。
三、材料报送
1.学院提交
评估结束后,学位点所在主建学院应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总结报告”请评审专家组组长再次把关,并于评审结束后十五日内(含节假日)将“数据采集表”(含纸质版两份、电子版)、“总结报告”(含纸质版两份、电子版)报送学位办。
2.学校审议
学位办以学位点评审所在学期为限,将相关学位点评审形成的《西北师范大学学位点合格评估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学校上传
学位办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点合格评估材料电子版(含“数据采集表”、“总结报告”、《西北师范大学学位点合格评估专家组评审意见》)上传至教育部质量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事项
1.学位授权点依托学院应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目标。
2.学位授权点依托学院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各学院要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我评估公平公正。
联系人及电话:赵 军(政策解释) 7971216
张之佐 李 夏(材料报送) 7971074
附件: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